为了进一步完善学部博士研究生转导师流程,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促进师生关系良性发展,在学校《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2017年)和《电信学部关于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转学院的补充规定》(电信〔2021〕07号)的基础上,结合各下属学院意见和学部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学满3学年后转导师的博士研究生,须在接收导师指导下学满1学年后方可申请博士学位;对于未满3学年转导师的博士研究生,须在接收导师指导下学满2学年后方可申请博士学位(注:原导师和现导师皆同意申请答辩者,或因原导师去世或调离而转导师者,不受该条件限制)。
二、有转导师经历的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须在学位论文的“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页指明各章节内容的导师归属。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电子与信息学部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