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学部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和转学院流程,促进师生关系和师师关系良性发展,协调发挥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各环节积极作用,在学校《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2017年)的基础上,结合各下属学院意见和学部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1. 对于招生阶段以调剂方式录取的研究生,原则上仅允许在一级学科内转导师。
2. 对于本学部研究生提出的转导师、转专业、转学院申请,若师生之间存在明显争议,则设置一个月冷静期。
3. 对于申请转入本学部的研究生,接收导师和接收学院要按学校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全方位考察和实质性审核,原则上应在同意接收前向原导师并通过学部研工部向原学院(部)了解申请人情况。同意接收的考察意见需按要求公示并报学部备案。
电子与信息学部
2021年6月8日